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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酒店小姐call客詐財無罪 [打印本頁]

作者: buyman    時間: 2012-12-21 00:03     標題: 酒店小姐call客詐財無罪

酒店小姐call客詐財無罪

  「喂!你怎麼那麼久不來找我,我因奶奶生病住院,被迫至酒店上班,你要不要幫我?」,這樣隨機call客,都是酒店亂槍打鳥的商業行為,可是曹姓男子(已婚,有專科學歷,身高180公分)接到花名「飛兒」的黃女電話後,竟然在一個半月內,就花了17萬8千元去「包全場」,結果才發生被騙。
  曹某不甘自己的錢辛苦被騙,於是就向飛兒提出詐欺告訴以求對方出面和解,但是經過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飛兒」的生長環境及祖母生病開刀都是假的,應屬於詐術一種,可是曹某明知有問題,還是基於好奇心將錢給對方,於是判黃女無罪。在96年間,她打電話給曹男,並辯稱自己姓李還是「酒促小姐」,與他在酒吧有一面之交,結果問她故意問為什麼這麼久沒來電,結果雙方相約見面。並開始到「飛兒」的營業場所幫助她脫離這樣的地方,結果就刷卡買全場,要替她做業績。
  至於曹某表示黃女是利用他的「同情心」以達到詐騙目的,法官認為,雖酒店的確實用詐術騙曹某,可是曹卻因「好奇心」還是付費,所以並沒有陷於錯誤。

法律教室:

  針對上述案件,「飛兒」的酒店女子利用曹某要追她的誘因,以及無給付姐母因生病所需開刀之費用,於是向客人曹男表示上述的訊息,使得曹陷於錯誤持續性的提供金錢給飛兒。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其成立要件必需要有施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及不法所得收入,其中上述案件飛兒的行為,可能會符合施以詐術及不法所得應無爭執,惟最後被地方法院認為無罪的關鍵在於「使他人陷於錯誤」部分,就是飛兒是曹在特種行業所認識的女子,依一般人對於該職位女子所為之call行為,應屬攬客的一種商業行為。另外值得注意,曹男本身是具有婚姻關係的身份,並表示他付費是為了「好奇心」的動機,其實有可能會讓法院,認為曹本身行為上就有瑕疵。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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