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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小孩尿濕整床?旅社業者告客毀損 [打印本頁]

作者: david1986    時間: 2012-12-19 00:30     標題: 小孩尿濕整床?旅社業者告客毀損

小孩尿濕整床?旅社業者告客毀損

  苗栗縣李姓男子帶著妻子及三歲、一歲多的兒女投宿旅社,隔天不告而別,旅社員工進房打掃發現整組床具幾乎都浸染尿漬,無法繼續使用,控告李男毀損,李男聲稱「女兒尿床」,檢察官採信,裁定不起訴。
  檢警調查,去年十一月廿九日晚間,李男與妻子、兒女投宿苗栗縣後龍鎮一家旅社,隔天卻未辦理退房即離去,旅社員工進房打掃發現房內的棉被與被套、床單、保潔墊,甚至連床墊都被疑似尿液的液體浸染,無法清洗,也無法再繼續使用,旅社江姓負責人懷疑李男惡搞後落跑,提出毀損告訴。
  夫妻兩人辯稱當天帶的尿布不夠,用完後就沒有再幫女兒包尿布,等天亮起床發現床上濕了一片,「床單被套等物品,是女兒尿濕的」。
  小兒科醫師指出,一歲多的嬰幼兒一次尿量最多約一百西西,一整個晚上,尤其在睡眠中,頂多尿二到三次,以這種尿量很難將整組床具弄濕。
  旅社江姓負責人指控,整組床具幾乎是濕漉漉,且房內充斥尿騷味,一個小女嬰怎麼可能會尿這麼多?他懷疑「尿床」不只一人,李男這種行為已超越「過失」的程度,擺明是故意。
  但檢察官認為李男供稱女兒尿床,所言可信,旅社認為「有其他人參與」卻無法提出證明,李男毀損罪嫌不足。
  對此,江姓負責人表示,李男夫婦當晚投宿的是二人房,房價一晚八百元,多一人需加收三百元,他沒有加收,李男夫婦把房間搞成一團亂,害他花一萬多元添購整組新床具, 已經委託律師聲請再議。

法律教室:

依此法條來看,若是故意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使致令不堪用的話是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的。但是若是行為人並非故意,但過失造成他人之物的毀損者,由於上述法條沒有規定過失犯的處罰,所以過失毀損的情形不構成毀損罪。故本案中,若真如該夫妻所主張,床組的損壞係因女兒尿床所導致,那麼應該沒有刑法毀損罪的適用。

然而,正因為損壞的情形實在太過嚴重,業者認為並不可能單純僅是過失,進而認為法院的認定有爭議,並聲請再議,由於被告不自證己罪,若要主張被告係故意犯罪,則須負舉證責任,本案檢察官正是因為業者無法提出有利證據證明被告係故意毀損,故而認定僅有過失責任,為不起訴處分。

但即使最後結果,仍是不起訴處分,雖然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但是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案中這對夫妻求償,民事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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