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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家教中心」與打工學生之法律關係 [打印本頁]

作者: LindaQ    時間: 2012-12-14 00:04     標題: 「家教中心」與打工學生之法律關係

  就一般情形而言,學生家長委託「家教中心」找尋合適家教,「家教中心」雖然受託辦理,但並未向學生家長收取報酬,核其法律關係,應屬民法第528條規定之委任契約,意即「當事人約定,一方〈學生家長〉委託他方〈家教中心〉處理事務〈找尋家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家教中心」在此契約拘束下,即有依委任人〈學生家長〉之指示協助找尋合適家教之義務〈民法第525條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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