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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結婚登記竟然無效? [打印本頁]

作者: bobosee    時間: 2012-12-6 00:02     標題: 結婚登記竟然無效?

結婚登記竟然無效?

  楊女因為不小心懷孕後,就與呂男決定不要辦理婚禮等各項儀式,單純僅邀友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用印,於是他們就去辦理結婚登記了。不料楊女產後,兩人感情發生問題,呂某時常以她沒有擠奶、無法好好哺乳小孩進而以拳頭相向,同時還曾對自己的小孩說指責楊女「喝那個賤女人的奶」等語。板院昨日以楊、呂兩人結婚不符法定要件,判決婚姻關係不成立。
  知名國立大學國貿系畢業的她,在資訊公司擔任財務課長的楊女,95年底時發現自己懷孕,為了與呂男為省去結婚的細節,雙方就同意請友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用印後,拿著這份結婚證書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楊女產下一子後,卻因哺乳方式夫妻時常爭執,呂男因餵奶時開不開冷氣、楊女有沒有擠奶等事情問題,於是對楊女叫囂、毆打。另外,楊女坐月子後上班時間擠奶以求備用,呂男要求楊女不得於辦公時擠奶,但也不顧楊女漲乳的痛。最後呂還偷偷將小朋友抱走不讓楊女看小朋友。

法律教室:

  由於楊女與呂男為了省去結婚相關手續,於是就請友人在自製的結婚證書上簽名用印,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依現行的民法第982條結婚形式要件之規定,楊女與呂男之婚姻關係應屬於有效,惟修正前民法對於結婚係採儀式主義,故只要在公開場合,並有兩人以上共見共聞雙方結婚之情形,又楊女與呂男結婚之適用應採儀式主義,故雙方結婚行為雖有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但因為修正前民法之規定故婚姻仍屬無效。

  除了上述情形外,有關雙方在婚後產下一子,因為哺乳雙方出現爭執,呂男對其小朋友說「喝那個賤女人的奶」,並有對其楊女暴力相向,亦得成為雙方之婚姻出現破裂之情事,故該婚姻假設為有效的婚姻,只是有要在有家暴及出言不當的情形下,仍得按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准予判決離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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