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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買股票參加除權,除息也可以節稅嗎? [打印本頁]

作者: anin    時間: 2012-12-4 00:10     標題: 買股票參加除權,除息也可以節稅嗎?

自從兩稅合一之後,當公司配發股息時,會有一個可扣抵稅額比例,每次配息會將公司過去所累積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從可扣抵稅額帳戶中,以與可分配盈餘相同的比例,將可扣抵稅額連同股息,配給公司股東,也就是說當公司配1元股利,而可扣抵稅額比例為M%時,股東實際上是獲得1元的現金,還有1*M%的抵稅權利,這個可抵稅額,在當年的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以列為應補稅額的減項,也就是說,實際上個人股東要列入的所得為1*(1+M%)。
根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6 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其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扣抵比率=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 (或社員) 可扣抵稅額=股利 (或盈餘) 淨額×稅額扣抵比率營利事業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計算股東或社員可扣抵之稅額。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百分之三三‧三三。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百分之四八‧一五。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第一項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第一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為止;
 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兩稅合一制,股票公司先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等於是買的股東的稅,當然可用來扣抵綜所稅,且如果股票公司繳的多稅,可扣抵稅率越高,股東報稅越有利(有機會退到高稅)。

但是這也不是絕對便宜的事,因為如果可扣抵稅率如果【低於】個人綜所稅率,反而會因為參加除息者,要多繳稅喔 !相同也就等於你所領到的股利,造成實際分配股利的縮水,因為你又吐出來多繳稅了。

一定要可扣抵稅率【高於】個人所得稅率,參加除息有利,在報稅的才有抵稅與少繳稅金的節稅效果,而如果無稅可抵的時候 ,當然就退錢給你了!

況且參與除權息通常是用於隔年報稅,而非當年立即適用 ,雖然股票後來可以賣出,但是要抵到稅還是為明年節稅預作準備,並非當年抵用。

但是如果參加股票除權除息,善用可扣抵稅額,發揮效益並善用的話,確實可以達到買股一魚二吃,既領股利又節稅(多領退稅)的效果 。

來看看計算說明吧:

舉例來說,以22元買進A股票十張,(不考慮其它手續費用),當公司配發2.5元現金股利,如果此次參與除息,一共可獲得2萬5000元現金股利,(10張股票×1000股×2.5元)。

若個人今年適用個人綜所稅率30%,而A公司股票可扣抵稅額比率37.9%,則若參與除息,除可獲得25,000實際股利外,來年度尚可額外退稅1,975元(7.9%×25,000),總計算下來實際是共領到(25,000+1,975=26, 975元。)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個人綜所稅率40%,參加除息後,因為個人綜所稅率高於扣抵稅額〔25,000元股利 ×(40%-37.9%)〕,原本領了25000股利*2.1%=反倒要多繳納525元稅金 ,實領股利降至2萬4475元。

那到底划不划的來呢?

一般,除權息之後股價就會大跌 ,因為他拿多少錢給你,就會反應在股價上跌多少。所以其實你發現了嗎?是自己發錢給自己喔,還不是自己的錢。

那為什麼有人還願意做呢?或許經過他的專業判斷後覺的值得才去做的。

這是一種冒險,不一定!

重點是:股票能不能在除權息之後,填權息 !

不然說那麼多都是白話!

要多久?才是重點,能不能回來?才不會拿到了利息卻賠了本金的情況。

因為很多股票不見得能在短時間或你的希望可以反彈除權息之前的股價。

若不能填權息,拿到股利又怎樣?退稅又怎樣?

說穿了,是自己從自己的口袋掏錢付給自己,說來說去都是自己的錢啦!

重點是股價和前景,請自己評估,這就是股票聽說可以退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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