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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買賣凶宅 屋主應當心 [打印本頁]

作者: orraien    時間: 2012-12-1 00:03     標題: 買賣凶宅 屋主應當心

買賣凶宅 屋主應當心

  胡姓女屋主4年前透過房屋仲介出售房屋,因未告知該屋曾發生凶殺案,最高法院認為胡女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准予解約,應返還買主價金170萬元。

  陳女買到的房子竟是凶宅,認為胡姓屋主故意隱瞞真實狀況,要求解約返還價金180萬元及購屋時的花費68000餘元。

  但胡姓屋主表示,房子是向前屋主姓張女屋主所購,她本人曾在該屋居住年餘,未曾發生異狀,況其不知曾發生凶案,其前手張女在出售房屋給她時、曾書立未曾發生「非自然身故」說明,不該由其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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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例中,當胡姓女屋主將房屋出賣給陳女,依民法354條第1項規定,胡女在移交房屋給陳女的時候,本就應該要保證當房屋交到陳女手上時並無任何瑕疵,包括房屋要非凶宅,因為購買者如果知道此屋是兇宅,會心生恐懼減低購買意願,甚至是想藉此削弱房價,影響到房屋的交易價值;也就是說,當買賣房屋移交房屋時,從賣方移交到買方手上的房屋,必須是無任何損害,也包括非事故屋。而胡姓屋主主張前任屋主張姓女子曾書立未曾發生「非自然身故」說明,但是此種證明只是用在胡女跟張女之間;而對於陳女仍然有擔保物之瑕疵責任的問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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