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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愛車遭冒領 國賠26萬 [打印本頁]

作者: 196aj4    時間: 2012-11-29 00:02     標題: 愛車遭冒領 國賠26萬

  北縣有一拖吊場為保管違規汽車,日前傳出蘇姓男子才買4天的新車竟然兩度發生被冒領的事件。源起於在九十五年三月,蘇姓車主將愛車停在人行道上,遭交通分隊舉發拖吊至業者保管場代管。離譜的是,僅僅相隔14天違規停車2次遭到拖吊,更離奇的是2次都是不同人而且也沒有行照車輛證明文件就讓人領走了。新的車子就這樣人間蒸發了。
  剛購入的新車,竟莫名其妙地從拖吊場中離奇失蹤,讓蘇姓車主無法置信,並提出縣警局製作的《租用民間拖吊場執行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規則》抨擊,明明訂出「無行照者不得領車」規定,需車主本人出示身分證件查驗並確定電腦車籍無誤後,才能放行領車。但是拖吊場卻是要求寫下切結書後任人領車,車主大為光火告警局並指出,這部汽車從購買到消失僅僅4天,就算掛牌起以折舊率換算,加上各項稅金、及保險費支出等,縣警局及拖吊保管場應賠償47萬6千餘元。蘇姓男子事後雖曾向縣警局聲請國賠,但是牽涉到保管車輛租賃問題,直到九十六年九月初蘇某才向法院提出國賠訴訟聲請,卻讓他的車多出1年半的折舊。
  地院承審法官認為,拖吊場業者是負責保管車輛,但聽命縣警局駐場人員指揮,加上蘇姓車主聲請國賠對象不及民間業者,所以業者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主管拖吊保管業務的北縣警局,則應對蘇姓車主的新車2度遭到冒領一事負責,經承審法官在扣除1年半的折舊後,判決縣警局應賠償蘇姓車主26萬餘元。

法律教室:

  違規停車遭拖吊至車輛保管場,相信這是駕駛者最不願碰到的事,而上述案件原告的新車被未持行照車輛證明文件的人冒領,相隔4天這部汽車再度遭到拖吊,也再度遭到不同另名男子亦是未持行照及其他證件下,從托吊保管場領走這部車。整個事件的的始末,令人大呼不可思議不禁驚嘆!政府委託的民間拖吊場,怎麼都沒核對身分呢?

  原告將縣警局與拖吊業者以申請國賠為由一併狀告進法院。依據縣警局租用民間拖吊車(場)執行車輛移置及保管作業規定第4條第5項規定:「民眾至保管場領車時,應核對車輛證件,符合左列要件之一者,始理領車手續:1 、經出示行照並核對本人駕照或身分證相符者。2 、非車主持有行照領車時,須備本人駕照或身分證查驗存證。3 、如無行照持有車輛原始證明者 (出廠及檢驗證明)應 附駕照或身分證查驗。4 、如無行照及車輛原始證明者,需由車主出示本人駕照、身分證查驗,核對電腦車籍資料相符者,並填寫切結書乙份,即可領車」,可見非車主領車時,除具備其本人駕照或身分證供查驗存證外,尚需持有行車執照或車輛原始證明始得為之;至於切結書僅在未能提出行車執照及車輛原始證明時,經車主出示與電腦車籍資料相符之本人駕照或身分證供查驗無訛時,始得代用。

  故承審法院認2度冒領之人即非有權領車之人,而拖吊業者若依照前述規定應通知原告,要確實核對車籍資料不致於被冒領,顯見縣警局怠忽職守,未盡督導之責,便於拖吊業者濫用切結書均與汽車被冒領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4條、第7條、第9條規定負賠償損害責任。另,拖吊業者之侵權行為亦應被吸收在蓋章放行之員警之職務行為,無須負其責任。故此案承審法官判縣警局須賠償新台幣26萬元予原告,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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