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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兒叛逆飆車 父怕負責去自首:孩子是弟的 [打印本頁]

作者: phneda    時間: 2012-11-23 00:06     標題: 兒叛逆飆車 父怕負責去自首:孩子是弟的

兒叛逆飆車 父怕負責去自首:孩子是弟的

  陳姓鎖匠十七年前不忍未婚弟弟與女友生的小孩登記「父不詳」,拿證件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當「生父」,並請老婆當「生母」。最近,這名讀高職的孩子叛逆、飆車,他憂心孩子出事後要負責,自首當年偽造文書;因超過追訴時效,獲處分不起訴。
  這名孩子從小與親生父母同住,知悉彼此親子關係,他見到五十六歲的伯父鎖匠仍會叫「打鎖爸爸」。陳姓鎖匠在弟弟與女友結婚後,曾要求他們「收養」孩子,因弟弟與弟媳收入不穩定,聲請收養未獲許可。
  「我應該是傻人有傻福。」陳姓鎖匠到士林地檢署自首偽造文書後,擔心會被判刑;聽到不起訴後,鬆了一口氣。他說上周花九千元請住苗栗的弟弟到台北驗DNA,未來會拿檢驗報告打親子關係不存在的官司,讓弟弟登記為侄子的父親。
  陳姓鎖匠與么弟差八歲,十七年前他么弟經濟狀況差,沒能力和懷孕的女友結婚,身為家中長子的他不忍心侄子被當私生子,拿證件到戶政事務所謊報侄子是他的二兒子。
  他當了十七年姪子「法律上的父親」,最近發現姪子叛逆,喜歡和朋友飆車不回家,甚至為了追女友,連工作都丟了。學校老師以為他是父親,常打電話跟他抱怨。陳姓鎖匠不知道侄子什麼時候會惹禍,怕日後出事他得負責,自首「孩子不是我的」。

法律教室:

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其主要規範之法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偽造文書的行為,實務上分為兩種態樣
有形偽造: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即所謂『無權製作』,該文書又稱為『不真正文書』

無形偽造: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及所謂『內容不實』,而該文書則稱為『不真實文書』。


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又偽造文書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其追訴權時效規定於刑法第80條。本案中,鎖匠當年將姪子的生父登記為自己,此屬於偽造不實內容,確實有觸犯偽造文書罪嫌,然偽造文書罪為法定刑3年以上未滿10年之罪,其追訴期時效於95年修法前係10年,修法後則改為20年(刑法第80條參照),而鎖匠所犯偽造文書罪的時間點為17年前,亦即民國85年間,應適用舊法,故於民國95年追訴期時效完成。

檢察官偵查犯罪,如果要對案件作出不起訴的處分,所依據的法條是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時效已完成者。」應為不起訴的處分,是這法條第2款的規定,這是一種程序的規定,要優先實體事由來適用,既然有追訴權時效完成的事由存在,就要優先適用這一款予以不起訴處分。故本案中,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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