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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醫師明知婦女不符法定事由仍予墮胎 有何法律責任? [打印本頁]

作者: retlaw    時間: 2012-11-22 00:06     標題: 醫師明知婦女不符法定事由仍予墮胎 有何法律責任?

醫師明知婦女不符法定事由仍予墮胎 有何法律責任?

  醫師明知婦女不符法定事由仍予以墮胎,倘若是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加工墮胎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而犯前述之罪者,則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則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符合法定事由而擅自墮胎 有何法律責任?

  不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可施行人工流產六種情形之一,而擅自墮胎者,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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