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七情六慾的婦科女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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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home
時間:
2012-11-17 00:02
標題:
七情六慾的婦科女醫生
知名國X醫院金童玉女的泌尿科醫師陳X強與婦產科醫師林X雯夫婦,2人因有女方有不道德之行為被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陳某不甘心頭上有綠帽,再提告民事求償,高等法院最終判決林女仍須賠償100萬元確定。
判決書表示,陳X強、林X雯於民國85年間結婚,陳某其相貌斯文又高大英挺,林女則是有代言洗髮乳廣告,因此2人結婚後都被認為門當戶對,不過就在92年間婚姻出現變化,陳發現妻子行蹤其怪,且家中常有一些不明來電,更有陳某不知道的行動電話號碼,又有曖昧簡訊、與男性擁抱親暱照片等情。
陳某為了查證其妻行為是否出牆,就在家中電話設置錄音機,並查出妻疑與同醫院的婦產科醫師郭X海有染,陳依該證物提出離婚與民事求償等訴訟,被告林醫師否認表示,甚至指稱先生與郭一起誣陷她。惟案情出現翻案,郭醫師在離婚訴訟中作證坦承自白一切,在國X醫院任職的最後一年,與林X雯有發生性關係,在其他醫院服務時,會用電話聯絡,還要求林女到院協助開刀,於是又發生了幾次性關係。
高院據郭的證詞,認定林女對婚姻不忠誠,但因原告陳某曾自曝與公益無相關的這件私事給媒體報導,形同部分精神痛苦為自己造成所致,故僅判決林女賠償100萬元。
法律教室:
按民法第1052條離婚之規定,陳醫師除有事實認定妻子林醫師與其同事郭醫師有親密簡訊、更有妻子與其他男子有擁抱親密照片外,其中最關鍵仍是郭醫師到庭後表示,有與林醫師以協助開刀為由,進而發生性關係,是以符合離婚事由。另因通姦的事實以致陳醫師所生之損害賠償,得依同法1056條規定請求之,又陳醫師仍因妻與郭醫師之行為所致,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其精神上痛苦與賠償之評定,應按所受痛苦程度,並參考婚姻之存續期間、年齡、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資力及其他一切情事審酌訂定之;惟陳醫師曾向媒體表示並要求報導,妻與第三者通姦事情,故部分精神上之痛苦仍自己所致,法院因此判決其妻應賠償新台幣100萬金額。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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