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未PO慾照 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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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ieew
時間:
2012-11-7 00:05
標題:
未PO慾照 仍觸法
國內知名並有數百萬的使用者在使用軟體「FAXY」要小心了!可能因程式分享而觸法喔!。中部警方發現北縣鄒姓男子將陳Y希的慾照以壓縮檔供網友分享,地檢署依妨害風化罪緩起訴,命他捐款兩萬元。
本案可能是史上民眾使用點對點傳輸而觸法的案子,點對點傳輸「Peer to Peer」分享軟體,用戶安裝後可透過軟體進入其他用戶檔案裡搜尋、並且下載資料,若用戶未將硬碟分享關閉者,甚至連電腦硬碟資料也會被搜尋分享,有民眾認為者是導致報稅資料外洩的原因之一。
據了解,中部員警於網路巡邏時,使用FAXY軟體以「陳Y希」的關鍵字搜尋,發現有上百筆照片及壓縮檔等資料,於是找出「陳Y希全套」的壓縮檔,依IP位址找到家住中和的鄒姓男子,其向檢警辯稱,沒有主動透過FAXY散布這些猥褻照片,這些照片只是一直都存在電腦中而已,是其他網友透過搜尋才找到這些照片資料,警方仍是依法辦理。經查,檢方認為類似FAXY軟體具有分享功能,既然鄒姓男子會使用,理應對該軟體的分享功能有所認知的常識。雖然沒有將照片貼上網站或部落格,客觀上其行為仍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
經鄒姓男子向檢察官坦承犯錯,檢察官斟酌案情後認鄒雖然觸法,但是犯行輕微與予緩起訴處分,並且命他寫悔過書,外加捐兩萬元給更生保護會。
法律教室:
不知者無罪,這一句話在法律上理論與實務所上都是不被採用。前述案例,鄒姓男子於自己的電腦中雖然存有「陳Y希全套」的猥褻照片壓縮檔,但是並沒有散播於眾供人觀賞之主觀上犯意,但是網路巡邏警察以「FAXY」分享軟體之功能以關鍵字「陳Y希」間接搜尋到鄒姓男子其硬碟中的「陳Y希全套」的猥褻照片壓縮檔案,顯見只要有此一分享軟體功能,任一人得由觀賞閱覽,縱然鄒姓男子沒有散布犯罪意圖,其不作為的行為在客觀上仍然違反法律所保護的社會法益,故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斟酌案情認為,雖鄒姓男子非主觀上之犯意,其所犯罪之行為與犯後之態度,及其所犯之罪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條之規定,參酌刑法第57條刑罰之酌量以緩起訴為合於法理,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3之2條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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