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露點熱舞 跳舞姐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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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bl2010
時間:
2012-11-1 00:04
標題:
露點熱舞 跳舞姐判拘役
在高雄瑞豐夜市等地當街露底褲熱舞,而被網友封為「跳舞姐」而聲名大噪的李姓女子,今年5月間又開著百萬名車到岡山戲院秀舞,還熱情跳到車頂上露點,被警方蒐證送辦,高雄地院審結,昨依公然猥褻罪判處她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46歲的李女曾在瑞豐夜市等地當街跳熱舞被警方告誡,沒想到她完全沒收斂,又在高雄新堀江、屏東地區大跳熱舞,連停紅燈她都能跳,而在網路爆紅,被封為「跳舞姐」。
今年5月27日下午3時30分,李女開車行經岡山,一時興起又在當地戲院前停車熱舞,短短十來分鐘造成人車圍觀,最後還大方露點,僅著內褲跳舞。
當地警方後來到場,雖然她已穿上衣服,但被當時圍觀路人拍攝向媒體爆料,警方根據民眾上傳的影片蒐證,傳喚她到案調查後,依公然猥褻罪嫌將她移送檢方偵辦。
法律教室:
依據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規定:「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供人觀覽或營利的意圖,客觀上要有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知情狀下,而為猥褻的行為才構成公然猥褻罪。而所謂「猥褻」,依大法官第407號解釋,刑法上所謂猥褻係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人一般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因此,
不論散播之目的為何,只要所散播之物符合上述之要件,即可認定為猥褻。
女子於公開場合當街露底褲熱舞,甚至有露點的猥褻行為,路人經過錄下整個過程,而警方則以該影片做為辦案有利的證據,而該女子確實有意圖供人觀覽,且夜市屬於公開場合,只要行經此地的路人,都會看到這場現場活春宮live秀,故該女子的脫軌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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