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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被偷的車子失而復得卻被告酒駕 [打印本頁]

作者: eina    時間: 2012-10-25 00:00     標題: 被偷的車子失而復得卻被告酒駕

被偷的車子失而復得卻被告酒駕

  「什麼,我才是被害人,我的車子被偷還沒抓到賊,卻先將我抓起來判刑?」鍾男酒後才發現原以為失竊的小貨車失而復得,想說要開著小貨車到警局報案,卻因酒氣被警察當場要求酒測,不料竟被移送公共危險送辦,判決有期徒刑7月,期間他還被羈押4個多月。
  40餘歲的鍾男,曾因多次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移送並判刑決定,去年12月3日晚間,他與朋友酒後發現自己小貨車好像被偷了,卻在距離百公尺外尋得,他擔心車內手工具被偷,並要保存證據,於是敲破車窗再將車開到警局外停放並報案。警方受理時,聞到他酒氣很濃,鍾男竟據實以告,警方確定他是開貨車到派出所,隨即要求酒測,經過確定他的酒精濃度高達0.93後,當場就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鍾男開庭屢傳未到,警方數度拘提亦不到,今年3月發布通緝令,經過警網的查緝後落網,因已認為有逃亡事實於是被羈押,直到日前准予2萬元交保。

法律教室:

  由於上述鍾男與朋友飲酒後,發現自己的車被偷,竟在鎮公所附近找到失竊的小貨車,為免自己的手工具被偷,及保存證據的需求,於是在有著醉意的情形下,將失竊車開到警局報案。但因鍾男為保護自己所有的動產(小貨車)被偷,於是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是否得依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以阻卻違法。換言之,鍾男是否得以要保護小貨車為由,而為酒醉之行為呢?仍需以酒駕所造成損失與緊急避難所保障之法益比較,依本例酒駕可能造成人民的死亡;至於鍾男車被竊僅係財產權法益上的損失,故如得適用緊急避難之行為,至多僅得減輕其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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