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引賊狼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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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bao
時間:
2012-10-20 00:19
標題:
引賊狼入室
巫姓男子(19歲),趁隔壁女室友在睡覺時,侵入其房間竊取手機與筆電。隨後食髓知味,過3小時後再度潛入,搜刮財物還霸王硬上弓意圖性侵女室友,被害人掙扎呼救,恰巧2名男室友回來聽見,適時解危將嫌犯逼上頂樓困住報警處理。警方訊後依竊盜及性侵未遂等罪移送法辦。
據警方表示,涉嫌竊盜與性侵未遂的嫌犯巫姓男子,待業中。3天前租賃被害人居住的5樓出租雅房,同樓層還有2男1女的室友。第3天上午7點多,巫嫌因缺錢花用,將腦筋動到女室友身上,於是趁對方熟睡之際,以工具悄悄破壞門鎖侵入,偷走女室友的手機與筆記型電腦。
3小時後,巫嫌食髓知味,再度潛入女室友房內行竊,在搜刮過程中,突然發現女室友睡得香甜,穿著清涼,竟然大起色心,整個人突然跳上床,以身體壓住女室友,並用手摀住對方嘴巴,強行逼迫就範。被害女子驚醒,嚇得花容失色,不斷扭動掙扎,最後咬傷巫嫌大聲呼救,巫嫌見無法得逞立刻奪門而出,躲到公寓樓梯間,恰好另2名男室友回家,聞聲立刻追了上去,將巫嫌逼上頂樓無路可逃,報警處理。根據被害女子指認歷歷,並在巫嫌房間起出贓物,警方訊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竊盜罪之成立,以竊取他人動產為客觀要件,以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竊取行為係指未得持有人同意,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的行為。前述案件,巫嫌以工具破壞門鎖進入被害人房內並且竊取手機與筆記電腦,涉及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行為人犯竊盜罪並且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者,巫嫌竊取被害人動產得手後,見取得容易,於是又另起犯意再度進入被害人房內搜括財物,依前述新聞中表所示意思,巫嫌在搜括過程中,未得持有人同意,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時,但是未明確說明是否有將被害人之財物,置入自己持有支配之下,如是者在法律上稱為『既遂犯』;反之,已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未達既遂之結果者,則為『未遂犯』。後來,巫嫌見被害人熟睡中穿著清涼、單薄於是臨時另起性侵被害人之歹念,並著手實施。於主觀上有性侵被害人之故意,客觀上以強暴手段用身體壓制被害人使之動彈不得、並用手摀住被害人嘴巴阻止她呼叫求救,違背本人之意願而欲為性交行為。但是經被害人掙扎咬傷巫嫌後,大聲求救,巫嫌見事跡敗露無法得逞,遂終止性侵行為。入侵他人之房屋實施性侵行為,而其結果為未遂,觸犯刑法第222第2項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
綜上所述,巫嫌基於不同犯意,侵害被害人數法益,觸犯刑法加重竊盜罪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依同法第50條數罪併罰論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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