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男子屁股撞翻火鍋架燙傷人 判刑2月再賠4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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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d
時間:
2012-10-12 00:10
標題:
男子屁股撞翻火鍋架燙傷人 判刑2月再賠46萬
新竹一名吳姓男子到火鍋店用餐,轉身時沒有注意走道狹窄,臀部撞翻鄰桌的火鍋,造成吳姓女子的大腿和下體被燙傷。吳姓男子不但吃上傷害罪,被判刑兩個月,對方提出民事求償,法官判處吳姓男子應賠償被害人四十六萬元。
據了解,廿二歲的吳姓女子,九十九年七月間,與男友到竹北市一家火鍋店用餐,鄰桌一名身材壯碩的吳姓男子,在經過走道時,沒注意通道狹窄,臀部卻撞到吳姓女子的火鍋架,導致滾燙的食材掉落大腿上,造成吳姓女子的大腿和下體二度燙傷,以及右手起水泡等傷害。
被害人認為吳姓男子如果緩慢繞入及留意周邊器具,就不會發生這起意外,因此向法院訴請民事賠償醫藥、看護、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合計七十六萬元。另外,被害人也認為店家服務生沒有注意兩桌間距過小,就帶客人入座,意外發生後也沒有合宜的處置急救,也一併對店家提出八十一萬元的賠償金。全案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吳姓男子刑事部分已被法院判處兩個月徒刑,確有過失傷害的責任,也需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審理後判處被告應賠償四十六萬元。至於店家部分,法官認為原告未舉證,證明業者與吳姓男子有共同侵權行為,同時原告已訴請吳姓男子賠償,而獲判四十六萬元的損害賠償金,應不得再向被告店家重覆請求,因此駁回對業者求償八十一萬元的聲請。
法律教室:
在民法中請求權有七項:契約、類似契約、無因管理、物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其他。本案因業務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是屬其中的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之一般成立客觀要件是要有侵害行為,是指加害行為而言,限於有意識之舉動。
主觀成立要件是要有故意、過失。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過失則為,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在本案例中因為吳男的疏失導致臀部撞翻鄰桌的火鍋,造成吳女的大腿和下體被燙傷,有過失傷害的事實,在刑事上屬過失傷害罪,在民事上因吳女的身體受到侵害,可於二年內對吳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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