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外勞薪資雇主可否以避免外勞逃亡為由扣留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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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ob
時間:
2012-10-9 00:28
標題:
外勞薪資雇主可否以避免外勞逃亡為由扣留薪資?
外勞進入我國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內政部和勞委會之函,外勞在我國勞動期間有勞基法之適用。而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稱此為
「
直接支付原則
」,乃為避免執業仲介或他人(如監護人)之中間剝削。雖然但書規定可約定由第三人領取,但做法上最好由外勞明白確認,並以書面記載。因依勞基法第6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之利益
」,雇主即使非抽取不法利益,卻有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不可不慎。所以,外勞薪資雇主欲保留一部分,待離境或須匯款回家時才給付,須得到外勞同意,且最好以書面寫明為妥。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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