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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過追訴期 妻告夫偷生子 不起訴 [打印本頁]

作者: Jacob    時間: 2012-10-9 00:27     標題: 過追訴期 妻告夫偷生子 不起訴

蘇姓已婚男子九十三年間和應召周姓女子發生多次性關係,中斷聯絡五年後,周帶著一子現身要蘇負責,蘇確認為其骨肉,付一年撫養費後停付,周女上法院追討撫養費勝訴;蘇妻今年七月收到法院判決書才知丈夫有私生子,氣得提告妨害家庭,但因已過五年追訴期,士林地檢署昨將兩人不起訴處分。
  據查,六十二歲蘇某和妻子結婚二、三十年,沒想過多年前的風流史,讓自己多添一子,其妻知情後則氣得中風仍在復健。
  檢察官指出,蘇在九十三年間到台北市一旅館叫應召小姐周女,周當時廿六歲,事後兩人互留電話,發生多次性關係後斷了聯絡。
  九十九年四月間,周女帶一個五歲兒子來找蘇男,表示為其骨肉要蘇男負責,蘇作親子鑑定確認是骨肉,和周女簽下扶養協議書。蘇男先付卅萬元,每月需付兩萬元,直到該子成年。付了一年,蘇因經濟狀況停止支付,周女去年底提出履行扶養契約訴訟,法院依兩人協議書判周女勝訴。
  七月間,判決書寄到蘇家,蘇妻才知道丈夫有私生子,氣得對蘇、周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但士林地檢調查,蘇、周發生性關係時間在九十三年,周在九十四年一月產下一子,兩人之後未再發生性行為,其前行為都屬於舊刑法修正前的時間。舊刑法規定,妨害家庭案件的追訴期僅有五年,因此士檢昨認定全案已過追訴期,將兩人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出軌的限度-法律對於外遇的限制!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就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刑法並未規範。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無法追訴。

除了抓姦在床之外,通姦罪還有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如果您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您可於知悉孩子為您的配偶認領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內,未提出告訴,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5年之追訴權時效,檢察官必須為不起訴處分。

告訴權期間與追訴權時效是不同的!
以通姦罪為例。通姦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亦即,在知悉配偶通姦之犯罪事實及相姦人時起,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不得提出告訴。

而追訴權時效則是指國家的公權力可以對通姦罪加以審判的時間,通姦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追訴權時效5年,修法後改為10年。如以元配指控推算,周女涉嫌與蘇男通姦是在93年間,應適用刑法修正前條文5年之時效,蘇妻卻遲至今年才提出告訴,早已超過追訴期。

簡言之,通姦罪的告訴權人,也就是配偶,若於知道通姦的事實6個月內未提告訴就不能再告了,也沒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但若配偶一直未發現通姦事實,直到通姦事實發生後超過五年(修法後為十年)才發現,此時即使在發現後6個月內提告,但因時效完成,檢察官亦只能為不起訴處分(刑訴第252條第1項第2款)。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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