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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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nny
時間:
2009-7-16 11:05
標題:
執行業務所得
有關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及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課稅主體範圍
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各業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以取得的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計入執行業務者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惟其如係受僱負責業務,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收入,則屬同條項第3 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二、所得申報及計算方式
為正確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原則上應依法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相關業務支出並取得確實憑證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屬聯合執行業務者,並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入,其聯合執業的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項,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變更、註銷時亦同)。 若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稽徵機關將會參照其前一年度的合約資料。
此外,執行業務者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執行業務場所的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其為聯合執行業務者,各聯合執行業務者應另檢附盈餘分配表。
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按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茲列出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建築師、經紀人、表演人等業者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規定提供參考。(見表)
其餘業別請另參考財政部核定「稽徵機關核算9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可由本署網站首頁/財政部賦稅法令條文全文檢索網頁查閱(網址為:
http://dotsearch.dot.gov.tw/Searchall/search_1.asp
)。
三、網路申報所得收支報告表
財政部為擴大稅務網路服務範圍,98年度新開發「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提供執行業務者利用網路申報9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業者可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當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電子申報軟體,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及薪資調查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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