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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單車 須檢查安全裝置

騎單車 須檢查安全裝置

78歲的老婦人騎著一輛老舊的腳踏車,在道路上行使時,不慎被後面來車騎士撞上,2人送醫急救。案件也上法院纏訟請法官評評理是誰不對。判決結果雙方都有過失,而且被撞的婦人還要被罰拘役30天,大出老婦人的意外。
  經查得知婦人的腳踏車已是老舊到基本的安全裝備都不足,甚至唯一的反光板已經髒到失去反光功能,而且反光有存在折射的死角,更遑論是已經髒到沒有亮光的反光板,所以導致後方機車騎士無法在黑暗中及時看到老婦人,猛然驚覺時已經是來不及煞車,因此法官依照事發現場之肇事圖及車禍研判分析表認定2人都有過失,而老婦人須負主要的過失責任。

法律教室:

  老婦人本來認為自己被撞,對方應該要負刑事責任的,法官怎麼反而判她要拘役30天呢?原因在於老婦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自行車行駛於道路上須裝置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而且要具備良好得以發揮其功能性,才符合規定。而婦人的反光板卻是喪失反光功能,導致後方騎士撞上婦人之結果行為。依照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論,設若於黑暗道路上婦人騎著喪失反光裝置的自行車,而在通常情況下,後方來車均會造成該具體結果者,則該婦人的反光裝置則是造成該結果的構成要件,所以此原因與結果二者之條件為相當,稱為因果關係理論。故老婦人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論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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