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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欠稅的人,國家如何保全?

對於欠稅的人,國家如何保全?

(一)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指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闕,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二)欠繳應納稅摘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所謂相當財產擔保,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1. 黃金, 按9 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
2. 政府發行依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值計值。
3. 銀行存款單摺, 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4.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慣及保管, 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三)限制出境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團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緩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帶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且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欠稅人或欠說營利事業負責人,欠繳稅捐己提出行政救濟,在行政教濟程序終結前, 其得限制出境之欠稅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前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函請內政部人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四)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人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1. 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2. 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款,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3.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 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4. 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剩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5.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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