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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眼不亮 喝酒還去警局找家人 [打印本頁]

作者: ycul    時間: 2012-8-26 00:17     標題: 眼不亮 喝酒還去警局找家人

有一名不長眼的醉漢開著貨車,因為與妻子發生口角,為了解紓解壓力,就與朋友一起喝酒,回到家中不見妻兒,並在外找尋,最後竟到警局要找妻子和兒子,卻正好遇見分局長到警局查勤,才發現這醉漢口齒不清走路搖擺不定,當場瞭解如何來到警局,還下令禁止醉漢開車,再對他酒測,才發現酒測值高達0.95毫克,醉漢不但沒找到家人,還再被告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到了酒醒之後,後悔的發誓「真的要戒酒了」。

法律教室: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上述陳男因與妻吵架,後來與朋友一起喝酒,後來因找不到妻兒,於是在大醉的情形下,還開車到處找妻兒,最終找到警局去,經過警方確定陳男酒精測試後,發現酒測值,已高達0.95毫克,故已經違反同條例之規定,除有上述罰鍰要繳納外,亦可能還需要吊扣駕照一年或兩年。未來除了行政罰鍰外,警方尚需再依刑法185條之3規定,將陳男移送地檢署面對刑事的處分。只是一般民眾會誤解,為什麼已經被開紅單,為什麼還要被吊扣駕照,同時再移送地檢署接受刑事處分。

  按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從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更加說明「一事不二罰」的原則,但最特殊的地方是如果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時,經過緩起訴處分並又有行政罰的處罰,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目前實務有三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經由緩起訴後其他的行政罰的部分,還是需負擔行政罰所處分之罰則;第二、有緩起訴之後則不需再給付任何行政罰所處分之罰則;第三、需將緩起訴所處分的附件金額,與其行政罰所處分的金額訂定在相同的金額,如不足時則需補其差額。
  有關最常遇見的情形,就是上例酒駕行為同時可能觸犯刑法與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那麼違反時的酒駕行為人,在被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之後,同時可能還要被扣駕照一年是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情形,並再處分一定額度的罰鍰。換言之,緩起訴要繳一筆費用,到了監理單位時,又要再被扣駕照一年,並再繳交行政罰鍰。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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