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舊鞋換新!兄弟倆賣場偷直接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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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otcz
時間:
2012-8-24 00:39
標題:
舊鞋換新!兄弟倆賣場偷直接穿走
賣場逛鞋子,居然直接把新鞋穿走!高雄一對表兄弟,2人相約到賣場逛鞋子,分別都換上了架上的慢跑鞋後,兄弟倆先後走出店內,甚至還把原本穿的拖鞋遺留在現場,最後店員追出門,儘管兄弟檔說是不小心才把鞋子穿走,還是被依竊盜罪移送。
店員:「他就試穿後,直接穿出去。」
店員指著兄弟倆腳上2雙鮮豔的慢跑鞋,人贓俱獲,原來他們就是試穿鞋子後,直接穿出店外,全程都被目擊,而且更扯的是,2人還把先前穿來的舊鞋,遺留在現場,想要舊鞋換新鞋。警方:「舊鞋放在哪裡,這一雙嗎?」嫌犯:「對。」
原來2個人是表兄弟,因為同在高雄念大學,住在一起,結果逛鞋店時,表哥先試穿了藍色的慢跑鞋,覺得喜歡,直接就穿走,而旁邊的表弟,看到表哥這麼做,也如法炮製,選了雙紅色慢跑鞋。
高雄市三民二分局副分局長李金龍:「他(表弟)說是看到表哥離開,去追表哥,(表弟說)本來就沒有要買這個鞋子。」
事後表弟指稱,是因為試穿到一半,發現表哥不見了,才會不管腳上的鞋子還沒換回來,就跑出店外追表哥,但店員指證歷歷,2人還是都被依竊盜罪移送法辦,只是兄弟倆家境都不錯,因為貪小便宜偷鞋,也讓人生中留下汙點。
法律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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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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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另外告知大家一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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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侵佔罪與竊盜罪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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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而竊盜罪則以他人之物原不在自己持有中,其持有純由於犯罪的結果而來。兩罪的構成要件相異,絕非可同時成立。
竊盜之行為模式乃須有竊取之行為,竊取係以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為要件,且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法所有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而言。竊盜罪之著手,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於本案新聞兄弟檔之行為,僅為一時貪念所萌生之意念,而偷竊鞋子,將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實在是得不償失啊!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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