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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認識追索權 [打印本頁]

作者: deesphr    時間: 2012-8-23 00:27     標題: 認識追索權

支票之追索權,係指支票於票載發票日後,經執票人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或付款人受破產宣告時〈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執票人得向全體票據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款或其他費用之票據權利。在立法上為確保支票之交易安全,加強保障執票人之權利,執票人除了擁有於票載發票日到期時,得提示支票行使付款請求權外,於支票遭到退票,即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時,得另外行使追索權,以資求償票款及其他費用。因此,在學理上,有稱付款請求權為第一次權利,追索權為第二次權利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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