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販賣海洛英兩次,判刑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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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zgerald
時間:
2012-8-17 00:19
標題:
販賣海洛英兩次,判刑十七年!
台中縣一名鄧姓女子曾因吸毒入獄,鄧女出獄後仍有吸食之習慣。去年經友人介紹陳姓男子向他購買毒品,鄧女同意並「讓」他一小包海洛因,並先讓其賒欠。之後陳某又打電話給鄧女,約定再交易,沒想到在交易時被埋伏員警逮個正著。兩人皆被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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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新修正法規定,已改為一罪一罰原則。另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所規定,所謂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FM2、K他命等)。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蝴蝶片、一粒眠等)。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5條所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因鄧女第一次「讓」一包海洛因給一名陳姓男子,第二次在進行交付時,被埋伏的警方逮個正著。法院於審理時,依據員警提供之照片及陳姓男子證詞,認為雙方交易確實有對價關係,認定鄧女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兩次。依照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5條及刑法一罪一罰原則,分別各處以有期徒刑15及16年,合併應執行刑為17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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