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怪癖男專偷借書證 借書不還 [打印本頁]

作者: huotcz    時間: 2012-8-15 00:12     標題: 怪癖男專偷借書證 借書不還

  多位台北市民日前接獲各圖書館通知,表示他們之前借書,已經到期要求歸還,民眾一頭霧水,因為並未借過書;大安分局循線追查,發現從事廣告設計的男子戴宜仲,兩年多來,四處偷取民眾遺落的借書證,到各圖書館借書不還,警方在戴家起出卅本書,依侵占等罪將他送辦。
  圖書館日前發現有民眾逾期未還,打電話催書,對方驚訝表示從沒借過,經查問後,被害人都表示借書證曾遺失,再比對監視影帶,鎖定涉嫌偷證借書的戴宜仲(四十歲)。警方逮捕戴嫌後,在他家中起出卅本有各分館條碼的藏書,另有廿多本條碼被撕掉,無法辨認。
  從事廣告設計的戴嫌供稱,兩年多前他在圖書館看書時,發現有人將借書證丟在桌上,一時興起將它拿走並用來借書,此後就無法自拔,一看到遺落的借書證就將它偷走,前後至少四次以上,用完後再將證件剪掉丟棄,A了多少本書也記不清楚了。

法律教室: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構成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一)侵占: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
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此外,若甲明知乙所寄藏之物係贓物,而受寄藏匿,旋將該物據為己有,實務上認為甲除犯寄藏贓物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之客體,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並不以物之給付者、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


欲構成侵占脫離持有物之罪,於客觀尚須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行為,且主觀上必須具備侵占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在本案件中戴男撿到民眾遺落的借書證並沒有歸還或到警局報案,已構成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戴男再利用拾得的借書證出借圖書並且惡意不歸還,此舉觸犯了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建議民眾如果不確定拾得的物品是誰的,那可以交給派出所,讓警方公告六個月,有人領可以要三成酬金;若是沒人領回,那依法全部都是你的,所以將撿到的東西交給派出所是比較好的選擇。不過仍然要提醒民眾,可別以為這些遺失物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因為你帶著走,可就得吃上官司喔!


來源:聯晟法網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