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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色男約見女網友 持刀逼就範性侵得逞 [打印本頁]

作者: huotcz    時間: 2012-8-15 00:11     標題: 色男約見女網友 持刀逼就範性侵得逞

  一名男子日前在網路聊天室結識女網友,兩人相談甚歡,男子之後便約對方到他住處參觀聊天。不料男子竟然心生歹念,到廚房持刀威脅女網友,揚言不配合就要砍殺對方,之後便性侵得逞。女子事後報警,警方偵訊後移送地檢署,日前台北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將男子起訴。
  這起男子邀約女網友、之後便持刀逼迫對方就範性侵得逞的案件,發生在台北市文山區。去年11月12日下午2時左右,涉嫌性侵的楊姓男子,日前在網路上結識被害人,兩人在網路上相談甚歡,楊男之後便約女子到他住處碰面聊天,女方允諾。
  不料楊男見對方年輕好欺負,之後便強拉對方至房間床上,要求與她性交,遭被害人拒絕。楊男頓時惱羞成怒,揚言到廚房拿刀,還出言恐嚇對方「妳如果再說話就打妳」、「妳配合我就放妳離開」之類的話,女子心生畏懼不敢反抗,遭楊男性侵得,事後女子向警方報案。
  警方獲報案將楊男傳訊到案說明,訊後便將楊男移送地檢署。台北地檢署根據被害人陳述的楊男犯案的過程,以及詳細描述楊男的住處及被害現場的相對位置等資料,因此認定楊男犯罪事實明確。日前便依強制性交罪嫌將楊男起訴。

法律教室:

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任何性侵手段均可成立。

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2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款:以藥劑犯之者」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對於性交有立法定義,是指下列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本新聞案例,加害人持刀向被害人威脅,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利用此情狀而性侵被害人,即屬「加重強制性交罪」。網路上的世界虛虛實實、真假不清,很多披著羊皮的狼就藉著這種管道來欺騙涉世未深的女生們,他們大多用詼諧的文字和幽默的語氣吸引女生,女生受到這些影響,往往幻想說坐在電腦的另一端是個風度翩翩的「白馬王子」,接下來就是答應外出,之後發生的事可能就造成一輩子不可抹滅的傷害。對於喜好上網交友的諸位,千萬要小心隱藏在電腦後面的人,是否真的是白馬「王」子,還是白馬「網」子喔!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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