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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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moni
時間:
2009-6-5 14:44
標題:
旋轉門條款
「旋轉門條款」又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在離職後改任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
其明確的規範主要是列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若違反此法,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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