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費案 最高院:仍待釐清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最高法院今天將扁妻吳淑珍涉及南港案判決定讞。國務費案部分,最高院認為還有需要釐清的部分,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在高院更一審時,認定扁、珍在國務機要費案貪污部分無罪,但合議庭分別依偽造文書罪判扁、珍1年8月徒刑,減刑為10月徒刑;洗錢案部分,扁、珍分別被判2年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政府為支用國家元首行使國防、外交、內政等相關職權,編列國務機要計畫費供總統使用,經費中不論是「機密費」或「非機密費」,都要與總統的公務執行有關聯才能支用。
最高法院指出,基於對總統的禮遇與尊重,對有相當關聯性的公務執行,不妨從寬認定,但若有證據證明款項被用在與總統公務執行無關的在私人開銷,就屬侵占公款。
最高法院依前總統府會計專員陳鎮慧製作的支出明細認為,大部分的開銷是用在陳水扁住所或家人的私人開銷,包括寵物診療費、訂婚結婚相關費用、交通違規罰鍰等。
最高法院指出,陳水扁事後提出的21項支出數額超過所領全部國務機要費,僅9項「勉強」與外交或兩岸關係有關聯。
最高法院表示,另外12項看似與外交無關,沒有秘密進行的必要,取得一般支出憑證就可正常報領,何必用蒐集他人發票等不當方法及偽造文書等方式報領支用?有違經驗與倫理法則,最高法院認為這部分要再釐清,將全案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