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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羈押之意義及種類 [打印本頁]

作者: doralam    時間: 2012-7-11 00:16     標題: 羈押之意義及種類

意義

  羈押係指將被告拘禁於一定場所,如看守所,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以完成訴訟程序及有罪確定後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其與拘提、逮捕之區別在於時間之久暫,拘提、逮捕屬短期的,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由於拘提之目的多在於訊問被告,如於訊問後欲長期拘束被告之人身自由,則須聲請羈押。 

種類

  羈押之種類分為一般性羈押及預防性羈押,而相對於一般性羈押而言,預防性羈押乃針對某些犯罪類型有再犯之虞之被告所設,亦即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者為預防性羈押所規範之特定犯罪類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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