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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羈押應用押票 [打印本頁]

作者: doralam    時間: 2012-7-11 00:15     標題: 羈押應用押票

羈押處分經法院審查核准後,由准予羈押之法官於押票上簽名,此乃因法官為決定羈押之機關,同時亦表明法官之責任;又押票上除法官之簽名及被告之指印外,尚應記載: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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