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禁足!阻女約會父母反而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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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喬巴
時間:
2012-7-7 00:33
標題:
禁足!阻女約會父母反而吃官司
父母難為!黃姓夫婦不讓成年女兒夜會泰國籍男友,阻擋她出門,還逼跪神明廳對祖先牌位懺悔,最後鬧到警方趕到處理,兩夫妻反而吃上妨害自由官司;後來夫婦兩與女兒和解,但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也認為夫妻是管教過當,裁定緩起訴,但要接受法治教育。
彰化縣這對年過半百的黃姓夫妻,原本就對廿歲的女兒與泰國籍男子交往,相當有意見;五月七日晚上十一點多,又因得知女兒三更半夜還要外出與男友約會,頓時是怒不可遏,三人爆發激烈衝突。
黃姓夫妻聯手阻擋已走到庭院的女兒,隨後將她拉進到神明廳內,喝令在神明桌前跪下、懺悔,引來女兒激烈反彈,發狂似地躲進桌下大聲嘶喊與敲擊抗議。僵持兩個多小時,到隔天凌晨一點,母親見女兒依舊不斷喧嚷,向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助處理;不料,兩夫婦反而因涉嫌妨害自由挨女兒提告,被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我國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意義如下:我國民法賦予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親權;而為使行親權者得以貫徹保護教養之目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對不遵庭訓之子女行使懲戒權。惟應按子女家庭環境、子女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過失之輕重等定之,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若懲戒行為就父母而言,以必要之範圍為限,依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或第22條規定「業務上正當行為不罰」,自為正當性,阻卻違法。父母行使懲戒權逾越保護教養之必要範圍者,即屬濫用親權,可構成停止親權之原因;若該不當懲戒行為尚觸犯刑法上之傷害、恐嚇、或妨害自由等罪名者,應負刑事上責任,其構成侵權行為者,則應負民事上責任。
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父母親管教孩子原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縱使小孩已經成年,父母依然無法放下心中的大石頭,仍詢詢善誘希望孩子可以走向人生正確的道路,本案例中的女兒與外籍男子交往,本為女子之父母所不允,又女子雖已成年,但年紀仍尚輕,於深夜與男子約會確實有安全上得顧慮,父母親勸導未果,故用強制手段限制女兒行動,雙方爆發激烈衝突,女兒強力反抗並大聲嘶喊抗議,父母無法處理才報警,竟反遭女兒提告妨害自由,實在父母難為!
雙方嗣後雖然達成和解,但因妨害自由罪章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依法檢察官仍需做出處分,但審酌黃姓夫婦無前科,且是出於管教女兒,加上黃女也表示雖然很氣父母,但並不想讓父母吃官司,因此處以一年緩起訴,並需接受法治教育。
家長禁止子女出門,是否構成不當管教?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管教子女只要是出於善意、有必要性,且符合比例原則,沒有過當、未影響子女身心,並不違法。未成年子女管教是否逾越親權範圍而違法,必須視個案具體情節而定,如果父母只是不讓子女出門,屬於管教方式,則是親權一部分,不算過當。
但如果顯然與一般人的認知差距過大,如用繩子或鐵鍊拴綁或鎖在房間內,使其無法自由在家裡活動,就有可能涉及管教過當,嚴重的話有妨害自由、家暴之嫌。
常有家長會拆閱子女的信件或偷看電子郵件,如果是因子女長期在外交友複雜或出現異常、偏差行為,對外通聯偷偷摸摸,父母一走近就關掉電腦畫面等,基於合理懷疑出自關心,應不會構成妨害秘密。
此外,父母體罰子女也很常見,是否構成家暴,仍要看個案狀況。孩子不聽話,適度體罰是合理的,但不能是經常性或打到皮開肉綻,不過,若長期對子女冷嘲熱諷或兇狠瞪視,精神暴力也會構成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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