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投資者以哪種型態之公司經營企業,其法律上之風險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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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est
時間:
2012-7-4 00:36
標題:
投資者以哪種型態之公司經營企業,其法律上之風險較小?
投資者在將金錢投入經營企業之前,難免會想如果經營生意失敗是否會因此背負一身巨債,以後難以翻身,而會思考以哪種型態之公司經營企業,其法律上之風險較小?此問題在於應先了解四種公司型態中之股東對對公司債務係負起甚麼程度的責任;依公司法第二條之規定可知,無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而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則僅就其出資額為限或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因此,投資人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企業,其法律上之風險較小,毋庸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僅就其出資額為限或所認股份負其責任即可。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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