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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就當一場猴戲?宴客演成重婚 [打印本頁]

作者: yi-lan    時間: 2012-6-29 00:17     標題: 就當一場猴戲?宴客演成重婚

  賴姓男子五年前沒和第二任妻子離婚,就和林姓女子結婚宴客並生下一女,事後林女指控賴騙婚;檢方查出林女知道賴已婚,依重婚罪嫌起訴兩人。高雄地院法官分別判處賴、林五月及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賴姓男子(四十歲,有詐欺前科)1995年與吳女結婚後離婚,2005年與張女結婚,二年後又在高雄市鼓山區林女(卅四歲)住處與林女結婚,林女婚後發現賴已婚,指控他騙婚。
  賴辯稱和林女交往時,從沒想過要結婚,是林女未婚懷孕,才騙林女的父親說已公證結婚,但林父要求宴客,只好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其實他和林女只是約好要演戲,他並出具林女傳給他的簡訊,內有「就當作演一場猴戲」等語證明。
  林女辯稱,當時她祖母過世,老一輩的人認依習俗要在百日內結婚,她家人就叫賴選日子請客,因賴提親敬酒像在「演猴戲」,很不好看,她才會傳簡訊說「你就當作在演猴戲,給大家開心就好了」;她並說,結婚四個月後,經由賴的第一任妻子吳女告知,才知道賴有配偶。
  不過張女作證時說,賴、林結婚前曾到她家,當時賴騙她說,林女是來應徵當保母,她覺得兩人的眼神怪怪的,沒讓林女住進她家,那時林女應該已知道她是賴的現任妻子。
  法官採信張女的說法,並調閱喜帳、禮金簿等證物,傳參與喜宴的親人作證,認定賴、林二人當時確實舉辦公開的結婚儀式,涉犯重婚罪。
  民事部分,高雄地院認為,林女生的女兒確為賴的非婚生女,判決賴應給付林撫養費十二萬八千多元。

法律教室:

依民法第985條之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故在自身有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下,又與他人有了婚姻關係(不論本國或者他國),則後者的婚姻關係及其所產生的連帶關係(例如:姻親關係)皆屬無效。在我國,如果已經有一個合法婚姻存在,邏輯上來說,不可能有「重婚」問題!因為第二個婚姻不可能合法、有效,換言之,客觀上只會有一個「合法婚姻關係」存在。雖然在邏輯上,這種論點並無錯誤,但若採這種論點,則重婚罪將鮮有成立的可能!因此司法實務並不採此種論點。現行實務的見解認為,只要雙方在客觀上符合結婚之要件,即可構成重婚罪,不以後婚有效為必要。因此,只要有「舉行婚儀」之行為,即構成重婚罪。

惟刑法的認定是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而判罪,不會把所謂的「發生性行為」當成犯罪的結果,而以林妻是否知情對方非單身,視為犯罪故意的條件。

據白男的現任妻子張女所證稱,雙方早已見過面,林女不可能不知情白男已有家室,故法院認定林女具有犯罪之故意,判決有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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