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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力霸案 王令可到案執行 [打印本頁]

作者: Beatrice    時間: 2012-6-20 01:24     標題: 力霸案 王令可到案執行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的女兒王令可,在力霸掏空弊案被判刑1年、緩刑2年確定,須繳交新台幣200萬元。台北地檢署今天傳喚她到案執行,繳錢後即可宣告緩刑。

力霸掏空弊案,法院日前判決創辦人王又曾兒女王令興、王令可背信罪有罪確定,王令興上週發監執行,王令可被判刑1年、緩刑2年,緩刑條件為繳200萬元給國庫。台北地檢署下午傳喚王令可執行,王令可只要繳款,即可執行緩刑,不用發監。

王家家族成員當中,全部判決確定者有2人,除了王令興在15日已發監執行,王令可今天向檢方報到,並支付國庫200萬元後,即可獲緩刑;而王令僑及王炳台則是部分判決確定,檢察官已另訂時間,近日傳喚他們到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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