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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老婆抓通姦 車上錄音筆全都錄 [打印本頁]

作者: alura    時間: 2012-6-12 00:23     標題: 老婆抓通姦 車上錄音筆全都錄

  陳男95年與老婆結婚不到一年就和學妹搞婚外情,老婆懷疑老公出軌,但僅有老公和學妹出遊的照片多達104張,仍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96年6月,陳妻在老公車上偷放錄音筆,錄到7至8月老公和學妹在車上發生性行為的實況及曖昧對話,兩人呻吟、呼喊聲皆被錄下,其內容還有陳男和學妹討論在礁溪某飯店的性行為過程。
  老婆將錄音燒成光碟向台北地院提告,學妹並無悔意,且被起訴後仍持續和陳男見面,台北地院判陳男及學妹有期徒刑六個月,陳男有悔意和解故緩刑2年。

法律教室: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315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男女通姦行為
通姦具有性自主決定能力之男女雙方,本於任意性之意思合致而實施法定婚姻關係外性交行為之意。即是男女雙方均有自主的能力,且兩個人皆犯意,而兩個人其中一方在婚姻關係中,謂之。

元配錄音行為
陳男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學妹有婚外情,老婆錄下老公和學妹曖昧對話及呻吟聲,及討論在飯店中的性行為過程且有飯店退房資料,老公及學妹構成妨礙家庭罪。老婆的行為並沒有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一,車子為夫妻公同共有,妻子在自己的車子上放置錄音筆並無違法。陳男未爭執其錄音筆之證據能力並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定並無不適當之情事,其錄音均得作為證據。

性行為之構成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較嚴格,已發生「性行為」為要件,即使兩人脫光光在床上卻沒有發生性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緩刑
刑法第74條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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