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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誣告罪之被害人除了提出告訴外,能否自訴? [打印本頁]

作者: ciaul    時間: 2012-5-29 00:22     標題: 誣告罪之被害人除了提出告訴外,能否自訴?

  依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四號解釋:「誣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構成要件,是於侵害國家法益中,同時具有侵害人法益之故意,被誣告人自可提起自訴。」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四二號解釋:「凡與國家或社會同時被害之個人,仍不失為直接被害之人,誣告罪所侵害之法益,雖一方為國家之審判權,但其成立,既已使人受處分之目的為要件,其被陷害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提起自訴。」因此,誣告罪之被害人除了可以提出告訴,經由檢察官以公訴程序追究誣告犯行外,亦可不經由檢察官而自行向法院提出自訴,而應注意的是,提出自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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