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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謊報支票遺失或被盜,能否成立誣告罪? [打印本頁]

作者: ciaul    時間: 2012-5-29 00:22     標題: 謊報支票遺失或被盜,能否成立誣告罪?

  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為主張支票遺失或被盜而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時,另外必須向警察機關報案,所以,如果實際上支票並未遺失或被盜,卻謊稱該等事實而為報案,就可能構成誣告罪,但因為報案時往往並未指明是誰撿到支票並進而侵占或並未言明是誰偷走支票,所以行為人並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而僅成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兩者區別在於告訴人提出告訴(報案)時,其所告訴之對象是否已經指定或可得確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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