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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50人練氣功遭反鎖 怒告寺廟妨害自由 [打印本頁]

作者: therine    時間: 2012-5-25 00:19     標題: 50人練氣功遭反鎖 怒告寺廟妨害自由

  某禪寺平日住有10名出家師父,2名在家眾,禪寺免費提供場地給某位氣功老師,供氣功學員活動,氣功活動時常拖到9時、10時才結束。師父們每天凌晨3時30分要起床,因此晚上8時30分就要休息,但氣功活動時常干擾師父們生活作息。
  去年新住持上任屢次和氣功老師協調,希望活動能提前到8點30分結束,但氣功老師堅持最早9時。案發前一週,師父們已告知氣功學員晚上9時就會關門。住持在今年5月12日晚上9點,見學生依舊沒有打算離去,即與該寺當家以鐵鍊纏繞寺廟大門並上鎖,使氣功師及學員受困在內。而後氣功老師等人打電話向寺廟管委會主任求救,使用油壓剪才脫困。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之罪,均係以人之自由為其保護之法益。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所稱之非法方法,已包括強暴、脅迫或恐嚇等一切不法手段在內。因之,如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繼續中,再對被害人施加恐嚇,或以恐嚇之手段迫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則其恐嚇之行為,仍屬於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應僅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新聞中主持和該寺當家等以私刑拘禁剝奪學員們行動自由行為,則住持及當家等之所為均屬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

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妨害他人自由之概括規定,故行為人具有一定目的,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除法律別有處罰較重之規定(例如略誘及擄人勒贖等罪),應適用各該規定外,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已達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祇成立本罪,不應再依同法第304條論處,誠以此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低度行為,應為剝奪人行動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能以其目的係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認為係觸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及第304條第1項之二罪名。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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