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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夫家苛刻 訴離監護扶養權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megaQ    時間: 2012-5-22 00:03     標題: 夫家苛刻 訴離監護扶養權問題

  小婷和愛人奉子成婚,卻因早產,只好先辦理結婚登記。但宴客前先生家人卻將辦理結婚喜宴的錢花光,小婷也等不到自己的結婚典禮。

  婚後先生不負責任,偷自己母親的財產、喝酒賭博樣樣來。小婷自己本身有過敏的問題,家人不體諒仍在家養狗,且不願意打掃清理。小婷每次想回家探望父母,公公就會罵小婷是垃圾。若在娘家多待幾天,男方家人就會說「不回去就把小孩子送給別人」。

法律教室:

◎登記婚主義

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982條結婚之要件將原有條文:「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亦即「儀式婚主義」修改為現行之:「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為「登記婚主義」。

修訂後之結婚要件條文須經總統公佈後,依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為公佈後1年實施,定於97年5月23日起生效。故在此之前結婚的新人,適用「儀式婚」須公開儀式使不特定人得以見聞之。

◎婚姻關係成立
事件中小婷是在修法前結婚,那他們沒有公開的儀式和宴客的情況,小婷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由法院去認定小婷這段婚姻是無效。若是在修法後,結婚採登記制,小婷已經辦好結婚登記,兩人的婚姻是有效力就必須向法院提出請求判決離婚的理由(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

◎孩子監護權
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就是未成年兒女的監督及保護權,以保障兒女能夠在妥善的照料下長大成人,那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權利,獲得此權利義務的監護人,得與兒女在一起。撫養權則是生父生母,在離婚後,共同應該對子女盡的一種義務,所以無論監護權落在何方,雙方都有義務撫養子女。撫養子女的經濟來源為所謂的”扶養費”,法官會依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來判決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應該支付多少扶養費給對方。監護權無論是哪一方,只要有能力,雙方都必需負擔小孩扶養費,一般會要夫妻雙方平均分擔,當然較有經濟能力的一方負擔可能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比例由雙方爭取再由法院判定,且每個法官判定都不盡相同,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應付撫養費的一方如有一期未照時間按時給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對方一次完全給付至成年的費用。

離婚則雙方無婚姻關係,監護權只會判給一人。獲得監護的一方必須順利撫養小孩長大,在其間如果其未能扮演好監護人之角色,則另一生父或生母可以舉證,以提出監護權移轉之訴訟。未獲得監護權之一方,則有小孩的探視權。無監護權的一方有絕對的探視權,這是無法剝奪的,民法上規定血親不得放棄,因違反公序良俗的所有規定都無效。

如果那一方無法照顧小孩,在爭取監護權的時候,就必須要對法官舉證說明,讓法官定奪。現行民法修訂後,對於監護權之決定已日趨公平,而不會有獨厚男性的情況了。
一、監護權判決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二、判決參考重點: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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