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爭風吃醋 公開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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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lamaow
時間:
2012-5-11 00:03
標題:
爭風吃醋 公開侮辱
新竹某大學賴姓女學生,不滿同校藍姓女學生和自己男友講電話且次數平繁,醋桶打翻,賴女在對方的網誌上留言,辱罵賴女「妳去演A片好了,淫蕩,幹死妳」、「妳真的很騷貨、賤女人」、「同意樓上(指前一段留言者)說的,她超賤的。」
賴女當晚上看到網誌只好在網誌寫下「Who are you?一人分飾74角,真是辛苦您了」,同時報警處理。警方依據IP位址,查出留言都是從藍女的電腦發出。法官依妨害名譽,判她拘役五十九天,如易科罰金為五萬九千元。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成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
又而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意見表達」等三大類型,「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單純之「意見表達」或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均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
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係「事實陳述」,惟通常於事實之陳述中,多伴隨著意見表達。至於單純之意見表達,即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欲處罰之客體。
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此一規定固然並非要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才可免於刑責,必須有相關之證據資料足以證明行為人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方可免於刑責。
若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為合理之查證,以致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即逕予杜撰或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則以成立誹謗罪。
本案藍女誤以為賴女追她的男友而產生心結,在公開網站上使用文詞攻擊,造成賴女名譽受損。不僅只有刑法上的罪則,恐也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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