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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逛逛量販店 被商品砸傷 [打印本頁]

作者: ihao    時間: 2012-5-10 00:01     標題: 逛逛量販店 被商品砸傷

  高醫大學生徐女前年陪同學廖男逛量販店選購多層置物櫃,廖男從貨架上拿下一個多層置物櫃看了一下放回原位時,因置物櫃頂道上層貨架造成層板傾斜,放置在上面文具整理箱掉落砸中徐女的頭部,造成徐女受傷害;徐女認為量販店賣場貨架設置管理不良,控量販店家庭五金課長陳女涉嫌業務過失傷害。

  高雄地方法院判陳拘役二十日,得易科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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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4條第2項 業務過失傷害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 元以下罰金。


陳女為家庭五金課長,負責該課之商品展示、銷售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陳女依其身為課長之身分及任職經驗,應知道擺放貨物的貨架應確實用螺絲固定好,且應設置提醒標示,應能有效防免危險發生。但上級機關就展售商品之陳列,僅要求營業員工呈現量感、整潔、新鮮及正確之價格標示,而未曾在相關作業守則內明確、具體要求陳女等所屬員工需注意設置「提醒標示」,致疏未為必要之有效防免危險措施。徐女於在量販店家庭五金課,遭由上層貨架掉落之寄倉商品砸中頭部,致受有頭部外傷、頭暈等傷害,而陳女對於該項事故之發生,具有疏未妥設「提醒標示」之過失,則陳女該項疏未設置「提醒標示」之過失,與徐女所受頭部外傷、頭暈等傷害間,乃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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