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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誣告前東家販毒 離職員工遭訴 [打印本頁]

作者: lalaqian    時間: 2012-3-29 00:05     標題: 誣告前東家販毒 離職員工遭訴

  台北市陳姓離職員工疑和公司主管有過節,去年數度報案,向警方謊稱公司經營應召站,主管還用毒品控制員工,逼員工賣淫,忙壞執勤員警;台北地檢署今天依誣告罪嫌起訴陳男。

  根據檢方起訴書,41歲的陳男在民國99年間任職於台北市中山區一家銷售珠寶首飾公司,疑因和公司主管有過節,去年離職後挾怨報復,在4月到8月間共撥打數十通電話向台北市警局勤務中心報案,謊稱這家公司從事販毒、暴力討債,還經營應召站等不法情事。

  陳男還向警方誣指公司的劉姓、張姓副總,不但吸食海洛因,還用毒品控制女員工,強逼女子賣淫,並指張姓副總持有槍械,常以暴力討債方式,把人逼得走投無路、害人尋短;陳男講得煞有其事,勤務中心隨即通報轄區中山警分局,員警多次趕赴現場查緝,均未發現異狀,公司員工也感到莫名其妙。

  中山警分局為此耗費警力、不堪其擾,循線查出全為陳男一人「瞎掰」,將他依誣告罪嫌移送法辦。

  檢方偵辦時,陳男坦承多次報警,但否認誣告,辯稱是別人發現通報,他為了「維護治安」才熱心報案;但檢方進一步詢問消息來源,陳男卻支吾其詞、無法交代。

  檢方根據警方報案紀錄單、電話紀錄等證據,認定陳男犯案明確,依誣告罪嫌將陳男起訴。

法律教室

根據刑法第169條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用虛偽不實的罪名故意向該管轄之公務人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而致使公務人員開始偵查或調查使被害人有刑事上或懲戒處分的可能性即稱之誣告。

陳男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陳男與離職公司主管有過節,離職後竟數度報案,誣指公司從事販毒、暴力討債、媒介性交易等不法情事,致使警方啟動偵查,為此耗費不少警力及執法資源,後發現一切竟是陳男一人不實的指控,陳男一度辯稱自己亦是從他處聽來,並非自己杜撰,但檢方詢問消息來源,陳男無法交代,故檢方根據報案紀錄等證據,將其以誣告罪名起訴。

提醒民眾,針對『刑事案件』,明知沒有的事,千萬別隨便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或是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否則告人不成,可能反成被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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