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女學生網路罵人 法官判賠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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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ccope
時間:
2012-3-23 00:15
標題:
女學生網路罵人 法官判賠1萬元
去年6月7日,廖女在奇摩拍賣的網頁評價欄上,以「FUCK!我現在才看到你的訊息,明天立刻匯10元補你」辱罵詹女後,詹女提起公然侮辱告訴。檢方以廖女現為學生,又無犯罪前科,依職權處分不起訴。
詹女是專職以網路拍賣為業的專業賣家,因廖女公然侮辱文字,已貶損其人格及地位,造成網拍生意一落千丈,要求賠償20萬元。法官指出,廖女辱罵行為導致詹女名譽受損,但審酌兩造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賠償1萬元比較合理。
法律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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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客觀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號判例可資參照)。
廖女於詹女網路評價內容上所書寫之英文單字,依一般社會評價,已足使聽聞者感覺難堪及人格被貶抑,乃負面評價用語,含有貶抑他人之意涵,足使他人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並應為廖女所得事先預見,則廖女自仍應為其過失侵害詹女名譽之行為,依侵權行為規定負賠償之責。
* 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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