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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略論蜀漢政權的選舉制度 [打印本頁]

作者: myplus    時間: 2016-5-28 22:31     標題: 略論蜀漢政權的選舉制度

  中國傳統王朝實行的是一套中央集權的官僚政治體制,其與專制皇權相輔相成。皇帝通過駕馭百官,進而控制整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方面。對於官僚政治而言,為了保證各級官吏的素質,確保國家機器的運行效率,必須要使官僚集團不斷地吐故納新,這就需要有一套相應的制度保障,於是逐漸產生了官吏的選舉制度。選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統治者選賢任能,為龐大的官僚機構輸送新鮮血液。在中國社會進程的各個時期,中央政權所採用的選舉制度不盡相同。以下探討的是三國時期蜀漢政權的選舉制度。為了更好地解讀這一制度,必須先熟悉東漢末年選舉制度的發展脈絡及趨勢,以及同一時期曹魏、孫吳兩國的選舉制度(主要是九品中正制)對其之影響。
  兩漢初期確立了以察舉制為主體的選舉制度。察舉,又稱「薦舉」,是一種由下而上推選人才的制度,即中央和地方的高級官員按照一定的道德標準,展開考察,將未有官職的士人或下級官員推薦給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酌情授予一定官職或提升其職位。察舉制在實行初期,確實起到了選拔良才、移風易俗的積極作用,但長期施行,缺少有力監督,不免產生眾多弊病。這些弊病中最嚴重的是「選舉不實」。東漢政治腐敗,各級官員擅用職權,結黨營私,士人攀權附貴,沽名釣譽,加劇了選舉流弊。
  對於東漢末年的「察舉」弊病,當時已有眾多有識之士已然察覺,並試圖突破原有的選舉制度,曹操便是其中之一。曹操提出的「唯才是舉」的選舉標準,是對於漢末流弊已深之察舉制的抨擊。《宋書·恩幸傳序》云:「漢末喪亂,魏武(指曹操)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概以論人才優劣。」曹操任用韓嵩,率先在軍隊中品評人物,擢用人才。經過曹操的準備,及至魏文帝曹丕,正式創立「九品中正制」的時機已經成熟。
  對於曹丕任用陳群,創立「九品中正制」的史料,最早出現於陳壽所撰《三國誌·魏書·陳群傳》,謂:「文帝(指曹丕)在東宮,深敬器(陳群)焉… …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為尚書,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因陳壽書史,常輕略官職制度,所以這一重要的選舉制度,陳壽只是粗略提及,並未詳細解讀。
  對於「九品中正制」的研究,以唐長孺先生的觀點最為典型,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唐先生在《九品中正制試釋》中,認為「九品中正」制度的作用是鞏固門閥制度的統治,在表面上仍然是沿襲東漢之舊,以察舉征闢為入仕大道,但另一方面,卻是由於經過黃巾大起義之後,人士流移,政府選舉無法查考鄉閭的批評所造成的。正是這種原因,使得「九品中正」制度一面要「顧全鄉閭評定的舊傳統」,另一面也要適應人士流移的新環境,就本鄉中選擇一個合適的人來主持評定的任務。因此可以說,九品中正制度是在「新環境」和「舊傳統」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
  唐先生的觀點很有啟發性和代表性。他還對同一時期孫吳政權的選舉制度進行過研究,但其研究並不深入。張旭華先生在《東吳九品中正制初探》一文中,對東吳立「九品中正制」進行了系統分析。他認為,東吳倣傚曹魏建立了「九品中正」制度,其「九品中正」雖在組織上予以設置,「中正」職權及其選任方面亦因襲魏制,但某些地方已大有變異。這是因為東吳「九品中正制」之實行,不僅要「確保江東大族特別是吳四姓的仕宦特權」,而且要「兼顧到淮泗集團和流寓大族的利益」,這對鞏固東吳政權及其統治極其重要。
  由此可見,「流寓大族」是「九品中正」創製過程中的重要因素。根據唐先生的說法,這種「流移人士」正是東漢末所出現的「新環境」。但值得反思的是,同樣的「人士流移」情況也發生於蜀漢政權,為何其沒有形成類似的「九品中正制」?這與蜀漢政權特殊的政治格局密切相關。
  劉備擊敗盤踞在益州的劉璋後,勢力範圍擴展至益州與荊州部分地區。公元221年,劉備登基稱帝,正式建立蜀漢政權。蜀漢政權在三國中,疆域最小,實力最弱。而整個益州相對於中原而言,雖然號稱「天府之國」,但其發展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語。三足鼎立之勢雖成,但蜀漢國勢卑弱,已是先天不足,誠如諸葛亮《出師表》所言:「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阻,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蜀漢前期有諸葛亮等謀士,以及關羽、張飛、趙雲、馬超等猛將輔佐,加之劉備知人善用,國力尚可與曹魏周旋;但到後期,劉禪怯弱,親近宦官,群臣離心,國勢日下,終為司馬氏所滅。
  蜀漢地處偏隅,經濟並不發達,而在社會組織上,如陳寅恪先生所說:「境內無強宗大族的漢人組織」。對於蜀漢政權而言,中央和地方上的「強宗大族」均來自蜀地之外。針對蜀漢統治階層(包括皇族、高級官僚等)的地域來源進行分析,可以得知遷蜀人員大致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來自北方(今河北、河南等地),包括劉備原籍及其早期活動範圍。二是來自南陽和荊州,這部分數量最多,主要是劉備駐紮新野時吸收的當地士人,以及稍後接受的荊州劉表部從,他們也是劉備入川的基本力量。三是由關中投奔蜀漢的人員。
  由於統治階層的地域分佈不同,其成分也大相逕庭。其中有地方豪族,例如魏延和董和。《三國誌·蜀書·魏延傳》載:「魏延字文長,義陽人也。以部曲隨先主入蜀,數有戰功。」「部曲」是地方豪族集結地方鄉勇或本族同宗而建立的武裝力量,由此可見魏延在原籍乃豪族出身。魏延謀反後見誅,被「夷三族」,也可見其族勢大。而《三國誌·蜀書·董和傳》載:「董和字幼宰,南郡枝江人也,其先本巴郡江州人。漢末,和率宗族西遷,益州牧劉璋以為牛髀(指地名)、江原長、成都令。」可見董和亦屬地方宗族之長。還有一類乃商賈出身。漢末亂世,地方巨賈常散盡家財以遺英雄,以圖奇貨可居;也有一些富商利用家資,組建武裝隊伍以保護私人財產,或投以明主,糜竺即其中之一。《三國誌·蜀書·糜竺傳》載:「糜竺字子仲,東海月句人也。祖世貨殖,僮客萬人,貲產鉅億。」
  另有一些地方大姓也隨劉備入蜀。琅琊諸葛氏為大姓,諸葛亮入蜀時也帶了少量家眷。西州馬氏也是大姓,馬超父馬騰曾任漢征西將軍。馬超由關中張魯處投奔劉備。《三國誌·蜀書·馬超傳》載,馬超臨歿時曰:「臣門宗二百餘口,為孟德所誅略盡,惟有從弟岱,當為微宗血食之繼。」這些外地大族入蜀後,迅速掌握了統治權力,而本地士族力量微弱。這一方面出於劉備的戰略考慮,偏隅益州只是權宜之計,並不需要積極培養後續力量以作持久之念,因此蜀地人才的招攬,並未得到足夠重視。這種趨勢直到諸葛亮執政時,才有所轉變。魏蜀長期對峙,導致諸葛亮被迫起用當地賢能以繼之。
  另一方面,早在劉焉、劉璋父子治蜀期間,就已對本地士族大肆殺戮。《三國誌·蜀書·劉二牧傳》載:「劉焉托他事,殺州中豪強王咸、李權等十餘人,以立威刑。」經過二劉的「大清洗」,蜀境內的豪強大族早已被屠殺殆盡。此外,長期以來,蜀國統治者對蜀人並不信任,也導致了本地士族得不到扶植。如南中孟獲叛亂時,地方上就有土著豪強積極響應。又如鄧艾圍攻成都時,有大臣勸劉禪南遷南中以避鋒芒,劉禪卻擔心南人趁機反叛而未採納。這說明蜀漢統治者對蜀南土著的信任,始終未曾確立。再如司馬氏滅蜀、吳後,時人嘗稱「蜀人信服,吳人多叛」,這也是蜀漢無大族以致本土意識薄弱之佐證。
  為了充分倚仗外來之寒素和士族治理蜀地,蜀漢統治者利用聯姻的方式,加強其與皇族之聯繫。比如寒素出身的張飛,其女就嫁給了後主劉禪;而馬超之女則配第三代皇嗣安平王劉理。通過這樣的婚配,進一步鞏固了外來大族和寒族的統治地位。
  蜀漢的統治格局有別於魏、吳兩國,這種格局也直接影響到人才的選拔。近外族而遠土著,是蜀漢前期的擇人取向。從諸葛亮至姜維執政時期,儘管這一趨勢有所改變,但其轉型並不徹底。前期蜀國統治者所倚仗之官僚大多來自外地,即便是劉璋手下投降人員,很多也是外來大族;而後期依靠的則多為益州本地人才,如蔣琬、費禕、向寵、張翼等。當然,蜀漢國祚過短也導致其缺乏形成完善選舉制度的充分條件。不成熟的選舉制度,導致了蜀漢政權取士標準的不規範,即過分偏向統治者的個人價值取向。
  舉例而言,諸葛亮在《出師表》中推薦蔣琬、董允和費禕,云:「侍中侍郎郭攸之、董允、費禕等,此皆良實,志慮忠純,是以先帝拔以遺陛下… …將軍向寵,性情淑均,曉暢軍事,試用於昔日,先帝稱之曰能,是以眾議舉寵為督。」從這則史料中可以看出,蜀漢統治者採用較多的取士手段,是類似察舉制中「征辟」的方法,亦即通過統治者自身的體驗和考察,確定「賢良」之陞遷,而在最終確認官職時,則採用「公推公舉」的辦法。這種選舉制度看似公正嚴明,但事實上卻反映了制度的不完備,其不能通過有效的機制運轉獲得相應的人才。是以如《出師表》這般成功選官之案例,此後並不多見,僅為「靈光一現」而已。
  而且同樣的選官標準,也有可能受到統治者個人喜惡之影響。劉備勸誡諸葛亮不可深用馬謖,即為一例。統治者任用官吏的特權,一旦操之不當,勢必造成人才的埋沒與流失。龐統初見劉備時,劉備只任其為耒陽令,龐統「在縣不治,免官」。若非諸葛亮之力薦,龐統極有可能不被重用而被埋沒。統治者獲得人才的途徑,由於不遵守完善的規章制度,因此也顯得極不正規,如諸葛亮收降姜維,就是在行軍攻略過程中。蜀漢政權不能通過完備的國家選舉機制獲得合適人才,而頻頻採用非常規手段,實難長久為繼。
  在諸葛亮執政時期,由於其「治實不治名」的執政風格,使得當時蜀漢取士頗具「求實」之傾向。陳寅恪先生曾指出,曹操出身寒族,「以法術為治」;而諸葛亮乃西漢諸葛豐之後,亦屬世家相傳之「法家」。唐長孺先生也指出,諸葛亮和曹操二人在對於漢室的態度上雖然不同,但政治主張之出於法家,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二者統治政策確有相似之處,曹操有「破朋黨、抑浮華」之舉,而諸葛亮在選賢任能方面,也力求突顯「綜核名實」、「尊君卑臣」的「法家」標準。
  基於如此標準,諸葛亮擢用之人才,均以「志慮忠純」且「良實」之輩為其首選。如《三國誌·蜀書·蔣琬傳》載:「亮每言:『公琰(指蔣琬)托志忠雅,當與吾共贊王業者也。』密表後主曰:『臣若不幸,後事宜以付琬。』」而《三國誌·蜀書·廖立傳》則載:「亮表立曰:『長水校尉廖立,坐自貴大,臧否群士,公言國家不任賢達而任俗吏,又言萬人率者皆小人也,誹謗先帝,疵毀群臣。』… …於是廢立為民,徙汶山郡。」由蔣琬和廖立的不同政治際遇可以窺見,諸葛亮對於人才之用以忠厚、「治實」為先,而對於有名無實、妄言臧否之徒極其不滿。這種態度使得當時之取士標準重「實」而不重「名」,且對官場內品評人物之風氣有所打擊。當然,這種實用性的選舉傾向也是由當時蜀漢政權所處之形勢所導致。蜀漢在三國中實力最弱,須時以抗敵為重任,故其所選人才必須盡其功用,方可滿足時勢之需求。
  另外,蜀漢政權的取士標準還講求「才性」兼顧。《諸葛亮集·將苑·知人性》載:「夫知人之性,莫難察焉。美惡既殊,情貌不一,有溫良而為詐者,有外恭而內欺者,有外勇而內怯者,有盡力而不忠者。然知人之道有七焉:一曰『間之以是非而觀其志』;二曰『窮之以辭辯而觀其變』;三曰『咨之以計謀而觀其識』;四曰『告之以禍難而觀其勇』;五曰『醉之以酒而觀其性』;六曰『臨之以利而觀其廉』;七曰『期之以事而觀其信』。」諸葛亮所言「知人之道」,可視為其選人之根本態度,亦可由此見「實才」之上的「性情」考察,乃其所更貴重之用人標準。這一點同兩漢選舉制所持之「才性觀」頗為接近,而與曹操所謂「唯才是舉」又有所不同。
  魏晉時期的選舉制度,由「察舉制」向「九品中正制」逐漸轉型。這一時期,蜀漢政權始終沒有形成一套完備的選舉制度,在地方上仍一再沿用「察舉制」。《三國誌·蜀書·馬忠傳》載:「馬忠為郡吏,建安末舉孝廉,除漢昌長。」又《蔣琬傳》載:「舉茂才,琬固讓劉邕、陰化、龐延、廖淳。」從中可見,東漢亡後,蜀漢依舊施行「舉孝廉、茂才」之「察舉制」,而其中「徵召」和「辟除」也曾反覆出現。如《出師表》提及之向寵,即為劉備所「徵召」。
  但除「察舉制」外,蜀漢政權的選舉制度也受到「九品中正制」之影響,這一典型案例可見於《三國誌·蜀書·王連傳》:王連作為地方長官,向中央政府薦有同籍的呂乂、杜祺、劉乾等人。在「九品中正制」中,地方輿論雖可作為政府品議人才之依據來源,但「定品」之最終權力仍交由中央政府委派官員即「中正官」所掌握,而「中正官」多以品第同籍之士作為其原則之一。這種原則在王連的舉薦中已有顯現,而這顯然與「察舉制」中地方長官僅限薦舉轄區內人才的做法有所不同。由此可見,蜀漢政權的選舉制度並非完全採用「察舉制」,而間有「九品中正」之萌芽。其實,很多學者已經認識到「察舉制」和「九品中正制」有相似之處。谷齊光先生認為「郡國察舉,似與中正九品相輔而行;魏立九品制後,察舉未嘗廢止。」唐長孺先生也指出「九品中正制只是保證清濁分流,並不等於選舉制度的全部。各項選舉必須依據中正品第,但出身授職還得通過各條入仕道路。」因此可見,「九品中正制」是將地方品議之權力收至中央,由中央政府任命官員掌握定品之大權。在這一過程中,固然尚需地方輿論之反饋,但人才之需求方向與選擇決定權卻始終操控於中央政府之手。
  蜀漢政權的選舉制度與此種情況頗有相似之處。《三國誌·蜀書·陳震傳》載:「都護李嚴坐誣罔廢,諸葛亮與長史蔣琬、侍中董允書曰:『孝起(指陳震)前臨至吳,為吾說正方(指李嚴)腹中有鱗甲,鄉黨以為不可近。』」這說明蜀漢境內亦也存在鄉閭評議之風,但這種品議對於中央決策而言顯然微不足道。諸葛亮《出師表》言及「陟罰臧否」,實際上就是將選賢任能之大權集於「宮府」之中,此舉也是為了革除兩漢「察舉」鄉議權重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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