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不配合共同辦理離婚登記 應如何救濟?
按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兩願離婚,須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三項要件,始生效力,為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特別規定。當事人兩願離婚,祇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自無提起請求協同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之訴之法律依據。」
故夫妻雙方雖作成書面離婚協議並經二位證人簽名,惟一方不配合他方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契約尚未成立,他方尚不得請求對方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此際,夫妻之一方只能催促他方辦理登記,並不能以訴訟的方式強制。若他方仍置之不理,則只能循對簿公堂之方式,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