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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一般私法人可否購買農地? [打印本頁]

作者: gaby    時間: 2009-3-31 12:26     標題: 一般私法人可否購買農地?

除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以外之私法人,不得購買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亦即:一般之私法人除不得購買非都市土地之上述4種耕地以外,其他地皆可購買,例如都市計劃內之農業區土地,甚至上述森林區之林地皆可購買。
若出售予一般之私法人,只要繳土增稅即可(稅捐處會開立繳稅單並列出承售人為該私法人),將來若私法人未作農用,可能受罰款,惟不影響一般之私法人持有該農地之所有權。


農發條例

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37條: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第1條: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



區域計劃法
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

區域計劃法施行細則
第12條:區域土地之使用管制,依下列規定:
一  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
二  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前項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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