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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房屋委託銷售有哪幾種方式? [打印本頁]

作者: anthony    時間: 2009-3-30 13:44     標題: 房屋委託銷售有哪幾種方式?

隨著雙薪家庭越來越多,越來越多上班族寧將房屋出售事委由專業仲介公司代勞處理。認識仲介公司的服務型態就益形重要。一般而言,仲介服務模式有「專任委託」與「一般委託」兩種,各有其優缺點;其中又隨「委託期間」、「收費方式」的差異,使委託形式有所不同,屋主遴選仲介公司前應掌握這各式服務模式的差異。

1.專任委託。此種方式是知名房屋公司所採行的(如信義房屋),即賣方不得在期限內自行處理銷售或與房屋公司介紹的客戶私下交易,否則須負擔契約內雙方訂定的服務費用做為賠償。此類型之委託契約,房屋公司較能投入全部之人力物力做促銷,且往往能於期限內行銷成功,同時在服務過程中,也較注重對賣方的回報動作,保障賣方權益。

2.一般委託。指屋主與房屋公司均能同時銷售,因此屋主可能委託數間房屋公司處理,另一方面又有機會自行出售而省下仲介服務費,缺點是屋主專業知識畢竟不足,宣傳管道有限,自售成功機率不大;而各房屋公司因不將其視為「專屬」案件,出力有限,最後結果可能聰明反被聰明誤。

3.不訂契約的口頭委託。此種方式因完全不具約束力,賣方的銷售意願變動性較大,房屋公司可能將此類案件列為追蹤開發案件,而非促銷案件。

4.短期專任委託。此類案件大都在房屋公司有特定買方,而賣方又不願簽定期限較長委託契約的狀況下產生的,而之所以簽短期的「專任委託」,是房屋公司希望在短期間內有效掌握買方買意,且防止賣方善變的賣意而衍生出的折衷辦法。

5.差價委託。此方式常出現在小型不具制度的房屋公司。指賣方與房屋公司言明最低售價標準,房屋公司只要不低於賣方之售價,可完全自主開價銷售,價差部份則有由賣方與房屋公司對方或由房屋公司獲得之二種方式。

6.不固定服務費的委託。訂定最低售價之服務報酬,超出售價部份再依比例,訂定收費比例與方式。此類型委託亦較常出現於小型不具制度之房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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