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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善用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之扣除額 [打印本頁]

作者: anthony    時間: 2009-3-30 13:39     標題: 善用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之扣除額

如果去年曾向銀行貸款購買房屋,在一般扣除額部份,可以試算看看,是以標準扣除額划算?還是以列舉扣除額划算?因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自用住宅或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之住所購屋借款利息,可在不超過三十萬元內,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符合資格,將可依據銀行發給的繳息證明,申報扣繳。

因此,每年申報所得稅時,應記得向貸款銀行索取繳息證明,否則銀行漏寄或未收到時,而讓自己的權利睡眠,將是十分可惜的事。

申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1.購買房屋銀行貸款之扣除額,可依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計算。
2.申報時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但購屋貸款利息可扣除的不只是第一次購屋而已,納稅人基於個別因素而換屋,買屋與賣屋間的價差,也可從綜合所得額中扣抵或退還。
3.納稅義務人支付自用住宅購屋貸款的利息,於申報時應先扣除同一年度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之餘額,以其餘額申報,可以在三十萬元以下(八十九年二月申報八十八年的綜所得稅時才開始適用)全數列舉扣除。
4.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或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之住所,而向金融機構(一般公司或是個人借款則不在稅法規定範圍之內)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申報扣除,但必須符合以下三大條件:
(1)所購買房屋必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權。
(2)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貸款利息單據正本上要註明:申報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 權人、借款人姓名及借款用途。若單據上未註明這些資料,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並簽章。
(3)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買房子,而實際上的確是用來購置自用住宅者,報稅時應再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登記簿謄本」,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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