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水利會長 緩刑在身 將可照選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上午初審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農田水利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參選資格,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也可參選。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張嘉郡表示,她是參酌公職人員選罷法、農業法後,發現純屬公法人的農田水利會務人員參選資格,比公職人員還要嚴苛,希望修正案未來三讀後,能讓更多有意參選者,獲得公平參選機會。
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7條規定,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內犯投票行賄罪、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經判刑確定者,不能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未來修正條文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新增但書,受緩刑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對此法未來若能完成三讀,會有多少農田水利會長或會務委員獲得解套?張嘉郡表示不知情,她說,這是從法理方面提出修正,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雖是公法人成員,但不是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公務員,也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公職人員,但消極參選資格竟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參選資格還嚴苛,非常不公平,也不合理,立法有明顯失衡之處。
她說,農田水利會會長的消極參選資格比照其他法人,如農會法規定,增列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的條款,才符合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