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育嬰假規定
勞基法育嬰假規定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第16~20條)
3.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